个人简介
王光明(1976-),信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个人主要成果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参编教材2部、教改文集1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项、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烟台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1项。
荣誉奖励
烟台大学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烟台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科研成果奖4项。
近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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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实行犯研究》(专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经济犯罪罚金数额立法模式再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7期;
3.《两大共同犯罪体系的根本对立及合理性评估》,载《烟台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4.《我国共同犯罪的体系归属及解释论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5.《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问题探究》,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