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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互联网与信息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22-12-05

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互联网与信息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22-12-05 09:50:02   查看次数:6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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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互联网与信息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南京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协办,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大学、南通大学、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宁易购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王炳教授主持。

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宋长健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到会致辞。他对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强调,研究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增强研究会工作的先进性,自觉做习**法治思想的忠实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坚定实践者,努力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要注重用好统筹协调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研究会工作的科学性;要聚焦解决科技发展前沿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研究会工作的实效性;要不断提升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的广度、深度、厚度,为新业态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法学引领,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在线上致辞。他特别强调了习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网络强国”与“数字中国”两个重要概念,并对江苏省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四点建议,即坚定网络与信息法治研究和实践的正确政治导向,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沟通与对话,加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推进我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

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代表承办单位致辞。她介绍了南大法学院在互联网与信息法学领域的研究实力,对未来学院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表达了殷切盼望,她期待着南京大学法学院在互联网与信息法学领域积极探索,以科学研究带动学科发展,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成为法学学科的新的增长点,为时代进步、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在开幕式中对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过去三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对宋长健书记、周汉华研究员的肯定表示感谢。他指出,一方面研究会的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另一方面,这一新兴领域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并勉励学界与实务界携手共进。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徐小兵主任作为协办单位代表在开幕式致辞。他对年会主题“互联网与信息法治现代化”给予高度认可,并指出,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他对学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高度信心,并祝贺年会圆满成功。

特邀专家报告

随后进行的是特邀专家报告。本单元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做了题为《“守门人条款”的意义及其适用》的报告,他将守门人条款概括为“3+2”结构,即三个要件、两类义务,并指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守门人条款”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他指出守门人条款的三点不足,并据此提出准确识别数字守门人、明确守门人双重行为规范、统一适用标准三项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以《迈向法治2.0》为题,从中国法治道路面临的新机遇、数字法治的新发展、法治1.0进入法治2.0三个方面展开宏观论述。他指出,我国法治化进程已经从过去的“立足中国化、追赶现代化”转变为当今的“引领数字化”,旧法治基础已到了不得不进行重组的阶段,因此在迈向法治2.0时代,有很多新问题等待回应。

在与谈环节,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志文教授指出,马长山教授与周汉华研究员分别做出了一个宏观面向、一个具体面向的精彩报告,周汉华研究员提到的平台治理规则恰好可以集中体现马长山教授阐释的数字法治2.0时代下的制度变迁。在过去,避风港规则为中立的网络平台豁免了实质审查义务,而在今天,“守门人”平台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提高其审查义务已具有必要性。

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王炳教授以量变与质变的视角、渐变与突变的视角、“他变”还是“我变”的视角、中国与世界的视角、当代与未来的视角这“五个视角”为主线作出与谈,指出传统法治到数字法治之变不是一法之变而是多法之变。他强调,在构建数字法治规则时应警惕人本主义危机,且应致力于让中国法治成果成为世界经验。

专题一 网络平台法治问题研讨

专题一“网络平台法治问题”的研讨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晓红教授与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王志荣处长共同主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何邦武教授做了题为《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的报告,他指出数字时代带来新的风险,传统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统性制度设计所形成的普遍主义法治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他建议,应当立足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形成一个数字法学研究共同体,澄清数字法作为一种新兴领域法的外部总体特征和内部属性,明晰作为数字法学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实现对网络空间从数字法理到相应制度的善治。

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副院长汤道路副教授以《比特币算力市场反垄断的法律检视》为题发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检视比特币算力市场中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回应了算力垄断是否存在、算力垄断有何特点,以及传统的反垄断法在算力反垄断中是否适用以及需要哪些法律实施创新等基本问题。他提出在未来的算力反垄断法治中,应当大力鼓励各种算力监测技术和算网协同技术,为算力反垄断执法、司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李欢博士以《理解“平台”——平台治理中的属性区分与规范分野》为论题展开探讨,认为“平台”概念兼具“主体和客体”属性,而“平台治理”存在针对主体意义上的平台组织和针对客体意义上的平台空间两个层次,对两个层次的规范共同构成完整的治理规则体系。

苏宁易购运营法务总监戚俊卿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边界》为主题,就平台的自我规制和平台的责任边界两个问题进行了分享。他结合实务阐释了资格资质信息审核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审查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审查义务等平台自我规制义务,并提出对于平台的责任边界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类型化监管原则。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勇明律师以《我国元宇宙平台建设与法律保障》为题进行发言,指出我国亟待制定完善的元宇宙平台法律,包括元宇宙平台建设管理法、元宇宙平台虚拟财产权法、元宇宙平台纠纷解决程序法。

在与谈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晓燕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三点感悟。首先,法律的制定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治理离不开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其次,在高科技领域,技术可以成为法治的补充力量。最后,平台治理急需确立规范,从而壮大数字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来支撑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南京大学法学院陈坤副教授指出,在数字法学、网络空间治理等新问题的背后也有一些传统的法学理论、亘古不变的法律原则,可以运用一些传统的法律技术加以解决。本专题的报告内容都做到了理论探讨和实践关怀相结合。此外,网络平台的问题并不是我国专有的,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专题二 网络信息法治问题研讨图片

专题二“网络信息法治问题”的研讨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吴广海教授和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邢嘉栋共同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吕炳斌教授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为题,就信息网络服务商、数据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进行了探讨,认为告知在内容上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在方式上的合理性要求应该成为告知规则实施的基本基准。

南通大学法律系王晓燕教授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制》为题,从平台注意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两个方面分析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利问题,提出避风港规则在现实中受到了挑战,已经无法实现利益平衡。因此,在该类侵权救济中,应当综合考虑平台服务的类型、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准确程度,甚至是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

沭阳县人民法院庭长章彦威以《政府及司法机关公开企业信息问题研究》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在当前企业法治意识不强、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弱的情形下,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要给予保护和支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适当,尽量减少因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给企业信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小兵以《企业个人信息合规法治》为题,其以某手机出行软件天价罚款案为引,从个人信息合规法律体系、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问题、个人信息买卖行为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知情同意规则等四个方面对企业个人信息合规法治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玛丽亚木·艾斯凯尔以《演化博弈视角下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同意撤回制度的影响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提出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变信息主体在与信息处理者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促进同意撤回权立法的有效实施。

在与谈环节,苏州大学法学院赵毅教授高度评价了五位发言人的分享,并阐述了有关《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及立法过程中个人、自然人的主体差异性等问题的观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劲松则分别总结了本环节中五位发言人的报告,并从律师的角度分享了其对五位发言人报告主题的认识,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专题三 数据市场法治问题研讨

专题三“数据市场法治问题”的研讨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志文教授主持。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的周樨平教授以《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论》为题,对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周教授从企业数据的特征出发,根据当前大数据赋权问题的争议,列举了企业数据权利化的四大困境。周教授认为不能对企业数据权利实行一刀切式的保护,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景灵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并指出了设计企业数据访问制度的关键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教授在《面向数据流通的规范秩序谱系》为题的报告中,对数据基础制度规范的定位进行分析,提出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社会性和商事性上。他指出,要构建一个面向流通的数据基础制度,需要关注在整个数据交易或者流通过程中间涉及的潜在风险,建议可以建立类似交强险的机制去平衡和分散数据风险。

扬州大学法学院汪厚冬讲师在《个人数据财产权化的法理论争——以美国法为借镜》为题的报告中列举了美国法中对于个人数据财产权化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并总结了其对我国的一些启示,指出要想在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中建立财产化新机制,需要在财产权和不同的利益冲突群体之间进行协同,不能让数据财产化的发展影响人的尊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沈光玲以《大数据背景下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题,针对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保护之困局做出了切中肯綮的分析。她指出,一方面隐私权保护中公开程序尚存缺陷,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可能导致个人事件的社会化,而正确认识新时期的矛盾与冲突不仅能助力寻求解决之道,还可以为逐步健全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提供新思路。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刘合臻副主任在以《数据治理视阈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隐忧与对策》为题的报告中,指出当前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运行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他分析了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以及现实困境,并根据大数据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提出可以通过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比例原则限制涉疫情个人信息权利和强化对司法环节的监督去改善当前的司法环境。

在与谈环节,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张治宇教授认为大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将加强探讨的针对性。针对数据市场法治化的问题,张教授提出其核心在于可交易范围和交易方法,而对政府的大数据市场化,现行法律必须要有特定的限制规则去保障一种公平的竞争。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邓卫华副处长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推行对数据市场法治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实践层面的建议,他阐述了江苏省采用试点的模式推进专利法地方性立法的经验,并建议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立法中也可以走一条试点的道路。

专题四 网络法律责任问题研讨

专题四“网络法律责任问题”的研讨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庞凌,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红兵共同主持。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蒋洁教授做了题为《价值互联网导向下文化数藏的法律责任》的报告,详细介绍了价值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和国内数字藏品的现状,她认为我国数藏市场现阶段存在各种乱象,并从其中主要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这些乱象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

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副教授以《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为题,分析了近几年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发展以及对法律产生的新挑战,提出解决未来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问题,必须要明确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并区分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其中,他将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分为弱人工智能阶段和强人工智能阶段,并试图构建两个阶段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实现人工智能与人类和谐共处,让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福祉。

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彭亚媛做了题为《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的法律规制》的报告。她深入分析了在目前的人工智能深度合成领域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存在交汇点,即对低成本技术普及、安全秩序、权益救济的需求,而目前的监管机制无法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她认为可以形成一个三方共同的监管机构,并对该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张耕的报告题为《从“网络深度普及”到“网络犯罪防治”:大学生网络刑事犯罪治理路径探析》。依托丰富的基层经验和翔实的统计数据,从日益增长的大学生网络犯罪现实案例出发,他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详细梳理,深入挖掘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并从学校、社会、自身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对策,以期达到遏制大学生网络犯罪态势的治理目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熊进以《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共犯追缴和退赔的裁判路径探究》为题,针对近年来迅速增长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电信网络诈骗追缴和退赔的科学路径规划,包括涉案财务的处理措施、追缴和退赔的责任划分“三步法”、以及四项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在与谈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胡朝阳教授认为本专题内容丰富,涉及各个领域,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务探讨,非常具有启发性。他认为现在的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技术,具有多元竞争、中立包容的特点,在进行法律研究以及互联网的法律责任规则制定时,必须要结合互联网的新特点、新业态。他认为,对于互联网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应当寻求通过多元化的治理方式解决。

江南大学法学院叶敏副教授对五位专家的报告做了全面点评。她认为前三位发言专家属于理论界的代表,发言具有很强的学术前沿性,后面两位发言专家是实务界的代表,思路和落脚点都非常精准。她提出,面对网络发展给法律责任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联合,去探索新时代下的法律责任规则。

闭幕式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吕炳斌教授主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李宗辉研究员对本次年会进行了学术总结。李宗辉研究员将本次研讨主题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网络平台法治研究,包括网络平台规制理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元宇宙平台建设等;二是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包括告知-同意规则的具体展开、个人信息的可交易性等;三是数据法治问题研究,包括司法信息公开带来的信息泄漏问题、面向流通的数据规范构造问题等;四是网络法律责任研究,包括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问题、网络犯罪防治问题等;五是比特币算力市场反垄断与数字法学视野下网络空间治理。他指出,本次研讨体现了理论界、司法界、产业界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既有高屋建瓴的制度构建,也有细致入微的规范解释,既有鞭辟入里的理论分析,也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既有立足当下的行为举措,也有面向未来的愿景规划,并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未来继续为互联网与信息法治研究贡献更大的力量。

最后,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红兵宣布了本次研讨会优秀论文的获奖名单。

本次会议在交流、分享、收获的过程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