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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数据法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2-09-07


“知识产权与数据法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https://law.nju.edu.cn/sy/xyxw/20220907/i227146.html

2022年9月3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与数据法前沿论坛”在南京成功举办。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院的专家学者和来自信息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公安网安部门、公证机关等法律实务界的与会代表以及南大研究生代表参加会议。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吕炳斌主持了开幕式,吕炳斌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出席本次论坛表示感谢。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教授代表法学院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彭岳教授表示,南京大学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强大的师资队伍,在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在数据法治研究领域积极开拓,坚持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彭岳教授还介绍了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全球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筹办情况。彭岳教授期待本次论坛圆满成功,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都能有所收获。

本次论坛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基本问题、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多维视角、数据保护前沿问题四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第一个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徐棣枫教授主持,专家学者们先后就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民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启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基本问题和重要问题展开研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关系调适——运用抽象分离方法分析》的主题演讲,他结合经典案例对知识产权与物权关系进行了全面且深刻的分析,指出在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情形下,物权行使不可任性,并提出抽象分离(二分法)理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发表了题为《从民法角度看知识产权法》的主题演讲,从民法原理出发概括了信息在私法保护上的四种方法:绝对权模式;行为控制模式;可以自由实施,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方法(如法定许可);事后支付报酬的“秋后算账”模式(如专利法上的临时保护制度)。他对绝对权模式的适用前提进行了深入分析。解亘老师还就虚拟财产的保护、知识财产的共有与技术合同问题进行了民法角度的分析,针对本次论坛的主题数据保护模式提出了独到见解。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相关问题》的主题演讲,他从具体案例出发,归纳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遏制功能,探讨了审慎谦抑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司法定价原则三项法律适用原则,并释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计算方法。

第二个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主持,专家学者们围绕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商环境下恶意投诉规制问题、“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等与科技创新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研讨。

南京大学法学院徐棣枫教授以《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例》为题,总结了科创板企业十大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对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理解偏差、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专利权属问题、专利稳定性问题等,阐明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概况与发生原因,对如何合理化解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梅术文教授作了题为《电商环境下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以“15 天等待期”制度为视角》的主题报告,围绕“15天等待期”制度,对电商环境下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问题展开分析。他提出应当修改《电子商务法》第43条中的“15天等待期”为“合理期限”,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允许反通知前置,以缓解“通知—删除”制度与“反通知—恢复”制度中采取必要措施上的时间差异带来的不平衡,同时应当赋予平台一定的合作治理权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长琦法官作了题为《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实务问题》的主题报告,他从两个典型案例出发,总结了“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的关键因素,并对指导案例中“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标准作出精彩论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宋健对上半场会议(第一、二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的学术总结,对每个主题报告都进行了深入且专业的评论,并总结指出不管是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还是从民法角度看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惩罚性问题,抑或是实务中的GUI保护问题、“15天等待期”问题、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问题,都要考虑我国的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审慎平衡各方利益。

下午的第三单元“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多维视角”和第四单元“数据保护前沿问题”均由吕炳斌教授主持。

在第三单元“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多维视角”中,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发表了题为《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实际案件分析为例》的主题报告,分析了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特征等概念之间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入手,提出了如何合理划定技术秘密的方法,并指出技术秘密的实质是技术信息。他还认为,应继续推进民刑层层递进式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综合运用好民刑司法程序,有效提升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整体效应。在该单元,实务界的专家还就可预见规则对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及相关重大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及价值评估问题作出分享。

前三个单元集中研讨了知识产权法传统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四单元进入一个新兴领域即“数据保护前沿问题”。与会专家们围绕数据保护模式之争及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下网络服务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等前沿问题作出分享。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管祖彦作了题为《数据保护适用反法妨碍网络服务兜底条款的实证分析——以引用、运用、利用为变量》的演讲,他梳理了十余起国内外网络数据保护的案例,归纳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数据保护的法条援引情况,接着将数据使用分为引用、运用、利用三种模式,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类型化分析,总结归纳出了目前数据保护领域法律适用的主流立场,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丹丽发表了题为《企业数据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的报告,她从企业数据之争的裁判现状出发,对行为模式与赋权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介绍了欧盟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与德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对我国在著作权法体系下保护企业数据的方案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

南京大学法学院吕炳斌教授从数据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类比的视角,分别就数据财产权的主要理论争议进行了分析,指出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存疑,尚需加强探讨和论证。他认为,数据财产权的具体权能构造需要解决客体、权能、期限、利益诉求等方面的问题,在权能尚无法精确提炼之前,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对数据财产权益加以保护。

为了充分提供会议交流机会,本次研讨会除了安排每个单元的问答环节外,最后还安排了圆桌讨论环节。学界与实务界人士围绕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面临的挑战、数据合规两大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在闭幕式上,吕炳斌教授对下半场会议(第三、四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了学术总结,表示各个报告的选题前沿,亮点纷呈,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他对每个报告的创新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指出了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本次论坛期间,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还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达成了实践合作的初步意向。在闭幕式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马国强主任表示,将为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开展调研、讲座等学术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最后,吕炳斌教授向与会者表示了感谢,并期待以后还有进一步研讨交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