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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00名!江苏卓越博士后计划发布;出站留苏工作纳入省“333”人才计划(政策可叠加,先到先得)
发布时间:2022-04-27

江苏面向全球发布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计划,按每人30万元标准,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平台博士后资助培养,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的生活补助,不抵扣设站单位提供的工资等待遇。

 

卓越博士后计划还特别注重强化人才留在江苏的集成配套激励,明确入选者出站留在江苏的按程序纳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明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办理进编手续,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具体管理办理办法如下:

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来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支持博士后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根据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卓 越博士后计划(以下简称“卓博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卓博计划”是聚焦重点领域、重大平台的专项博士后资助培养,作为江苏省“双创计划”的子项目实施, 主要围绕国家和省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先 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每年遴选资助 900 名优秀博士 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卓博计划”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卓博计划”博士后遴选、培养跟踪、配套支持、绩效评估、出站留苏等工作。专班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卓博计划”申请人须为新近进站或拟进站到我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新近进站人员,是指申报年度上年度 4 月至申报年度 3 月底期间,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完成进站手续的人员。拟进站人员,是指在申报年度 3 月底前未在中国博士后 网上办公系统完成进站手续,但已初步与我省设站单位达成 进站意向、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拟定研究计划,并于申报 年度 5 月底前完成进站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坚守科研诚信,遵守科学伦理,恪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综合能力;  

2.拟进站人员须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博士,应届博士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其中,国内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已取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3.申请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高水平专家,学术造诣深厚,能为其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  

4.办理进站手续时须将人事关系转入在我省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包括定向委培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卓博计划”主要资助如下重点领域、重大平台  

  

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在我省实施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攻坚的重点产业以及我省重点支持的优势产业链(卓越产业链)从事研究工作:  

1.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网络与通信、高端软件、区 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  

2.先进碳材料、纳米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领域;  

3.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领域;  

4.化学药、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产业领域;  

5.新一代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产业领域;  

6.其他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技术产业领域。  

  

(二)在我省支持的重大平台从事研究工作:  

1.省级以上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一层次等高层次人才团队;  

3.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4.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建设高校;  

5.列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三级甲等医院的设站单位。  

  

(三)在国家和省创新发展急需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1.在前瞻性基础研究领域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2.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从事研究工作;

3.在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从事研究工作。  

  

(四)在其他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平台从事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1.已入选国家“博新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和派出项目、“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支持计划的人员;  

2.已获得“卓博计划”资助以及纳入省“双创计划”等综合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不符合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遴选方式

  

第八条 “卓博计划”采取揭榜领题、单位(企业)举荐、名校优选、综合遴选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 揭榜领题  

  

围绕我省卓越产业链建设,面向设站单位征集博士后招收课题,经组织专家遴选后形成博士后招收课题揭榜领题榜单,发动邀约国内外优秀博士揭榜领题,由设站单位组织遴选并办理进站手续。揭榜进站博士后为 1 人的,经复核后直接纳入拟资助名单;揭榜进站博士后多于 1 人的,由设站单位择优确定 1 名资助对象,经复核后直接纳入拟资助名单。  

  

第十条 单位(企业)举荐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含国防军工)重大科研项目、“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上年度招收全职博士后成效突出的设站单位,分配一定的举荐名额,由各有关单位对博士后平时业绩、发展潜力及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判后,直接举荐,经复核后直接纳入拟资助名单。

  

其中,由本单位两院院士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该院士可直接举荐合作的博士后 1 名,不受单位举荐名额限制。获举荐的博士后,资助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 名校优选  

  

申报人员所研究的方向符合第六条中我省优势产业链建设需求、个人综合条件优秀且博士毕业于全球排名前 100高校的,经复核后直接纳入拟资助名单。高校排名以上年度《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 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第十二条 综合遴选  

  

未通过揭榜领题、单位(企业)举荐、名校优选等遴选方式资助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综合遴选资助,经组织专家对其平时业绩、发展潜力及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产生拟资助人选。  

  

鼓励优秀外籍博士毕业生来苏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综合遴选中对外籍博士后适当倾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年度通知,就当年“卓博计划”的申报条件、组织流程、遴选指标、时序进度和有关要求等做出部署安排,分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各地、各设站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设站单位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其中,设站单位为省属、中央驻苏单位的,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站单位为市、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认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揭榜领题、单位(企业)举荐、名校优选产生的人选进行复核认定,对申报参与综合遴选的人员通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每年于 5 月底前确定拟资助人员。  

  

第十六条 公示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拟资助人选进行公示,以专报形式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发文公布资助人选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 6 月底前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按每名入选者两年共 30 万元标准,分年予以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的生活补助,不抵扣设站单位提供的工资等待遇。资助经费从入选者完成进站手续并到岗起按月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至“卓博计划”入选者所在的设站单位,设站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资助资格、退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拟进站的入选者在 5 月底前未完成进站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助资格,设站单位在资金下达当年将资助经费全额退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此类人员不得再次以“拟进站人员”申报“卓博计划”,如在下一申报年度 3 月底前完成进站手续的,可作为新近进站人员申报“卓博计划”资助。

  

对于在资助期内办理退站的博士后,由设站单位按其实际在站月数计发资助经费,剩余资助资金由设站单位退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被设站单位退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入选者“卓博计划”资助资格,由设站单位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退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设站单位每年度清退不再需要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已收回的资助资金按程序上缴省财政厅。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重点支持计划,对“卓博计划”入选者在科研经费、住房、津贴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吸引更多优秀博士加入博士后人员队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卓博计划”入选者职称评审绿色通 道,在站期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卓博计划”入选者出站后留苏工作。 各地、各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留苏工作的生活补贴、支持职业发展等综合性配套激励支持措施。入选者出站考核合格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办理进编手续,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卓博计划”入选者。  

  

第二十三条 “卓博计划”入选者出站后留苏工作的,按规定程序纳入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省“双创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对“卓博计划”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经费规范使用和博士后培养成效,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遴选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卓博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入选者须于每年 12 月底前登录系统填报当年度个人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在线提交至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审核后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与“卓博计划”入选者签订科研计划书,落细落实其科研工作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将创新型科研进展和成果作为考核重点。  

  

第二十六条    

入选者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需注明受“卓博计划”资助(Jiangsu Funding Program for Excellent Postdoctoral Talent)。出站时入选者向设站单位提交“卓博计划”结题报告,出站考核合格留苏工作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设站单位要结合博士后招收工作大力推介“卓博计划”,加大对优秀博士后典型人物和创新型成果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苏人社发〔2018〕368 号)中关于博士后资助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