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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开设课程: 本科生:保险法、商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实务 研究生:保险法、商法前沿、金融法前沿 主要经历: 2002年6月 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保险法和商法总论; 2004年9月 考取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专业方向保险法; 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 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习,研修保险法; 2008年6月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 美国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访问。

研究领域

商法、保险法

承担项目: 1、负责人:吉林大学—英国利兹大学保险法论坛 吉林大学青年精英海外中国学工作坊计划,2018年06月至2018年12月,吉林大学,经费20万元。 2、负责人:气候变化风险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经费3万元。 3、负责人:吉林省责任保险条例起草问题研究,吉林省社科基金,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经费1、2万元。 4、负责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FXH201307,吉林省法学会,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 5、参加人:票据法修改的理念基础与制度完善研究13BFX112,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 6、负责人: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经济学检视2011QY089,吉林大学,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经费3万元。 7、参加人:保险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2007QN005,吉林大学,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 8、参加人:保险合同法总则修订建议200602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2006年1月至2009年5月

近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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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发表论文: 1、潘红艳、丁霄:《中国最高裁の「保険法司法解釈四」を公布へ》,日本《国际商事法务》,2019年1月。 2、潘红艳:《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以责任保险为制度背景》,《当代法学》(CSSCI)2019年第2期。 3、潘红艳:《欧盟保护消费者数据新规对保险业的影响》,《中国保险》2019年3月5日。 4、潘红艳:《论对投保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保险报》2019年3月20日第4版。 5、潘红艳、于晓萍:《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引发的保险法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4月11日。 6、潘红艳:《何以相互、诚信是宝——相互宝首个拒赔案件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4月11日。 7、潘红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述评》,《月旦法学》2019年第3期。 8、潘红艳、于晓萍:《免费获赠的保单效力如何》,《金融世界》2019年第4期。 以往发表论文: 1、潘红艳:“相互保”的属性探查——以确定保险的坐标为切入点,上海保险2018年11月,第51-54页。 2、潘红艳:告诉你一个真“相互保”——保险为父、众筹为母,中国保险报2018年11月15日。 3、潘红艳:重疾险重复投保现状及保险公司对策建议,上海保险2018年9月。 4、潘红艳:浅析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中国保险报2018年9月5日。 5、潘红艳:投保“性骚扰”日本性骚扰保险启示,法律与生活,2018年第17期。 6、潘红艳:房价阴晴难定,以房养老保险如何深入?,中国保险报2018年8月24日。 7、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湖北警官 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2018年7月15日出版。 8、潘红艳:未检机动车出现,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中国保险报2018年7月5日。 9、潘红艳:以房养老保险的法律架构分析及制度重构,中国保险报2018年3月23日。 10、潘红艳:医疗保险法律使用问题研究,法学杂志(CSSCI)2018年第2 期。 11、潘红艳: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2014年第8期。 12、潘红艳:房屋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 六卷),2014年3月版。 13、潘红艳:保险法第57条立法解析及其完善,当代法学(CSSCI)2014 年第2期。 14、潘红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环境保护(CSSCI) 2013年第24期。 15、潘红艳: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检讨及其替代制度研究,甘肃社 会科学(CSSCI),2013年第3期。 16、潘红艳: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 察为基础,当代法学(CSSCI),2013年第2期。 17、潘红艳: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当代法学( CSSCI),2011年第1期。 18、潘红艳:社会转型与中国部门法制现代化研究——以保险法制现代化为 视角,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9、潘红艳:保险受益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20、潘红艳:论保险人调查义务,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1、潘红艳: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22、潘红艳: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 23、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24、潘红艳、丁霄:《中国最高裁の「保険法司法解釈四」を公布へ》,日本《国际商事法务》,2019年1月。 25、潘红艳:《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以责任保险为制度背景》,《当代法学》(CSSCI)2019年第2期。 26、潘红艳:《“一带一路”视域中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从亚当·斯密的“重商主义”谈起》,《兰州学刊》 (CSSCI)2019年第3期,第66页至第76页。 27、潘红艳:《欧盟保护消费者数据新规对保险业的影响》,《中国保险》2019年3月5日。 28、潘红艳:《论对投保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保险报》2019年3月20日第4版。 29、潘红艳、于晓萍:《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引发的保险法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4月11日。 30、潘红艳:《何以相互、诚信是宝——相互宝首个拒赔案件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4月11日。 31、潘红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述评》,《月旦民商法学》2019年第3期。 32、潘红艳、于晓萍:《免费获赠的保单效力如何》,《金融世界》2019年第4期。 33、潘红艳:《保险法》第43条第1款的现实迷局与精准解读》,《中国保险报》,2019年4月25日。 34、《解读“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国保险报》2019年5月30日。 35、《被保险人生命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中国保险报》2019年6月4日。 36、《防范以房养老诈骗行为》,《中国保险报》2019年6月13日。 37、《解读保险法第45条及其司法解释》,《中国保险报》2019年6月19日。 38、《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中国保险报》2019年6月24日。 39、《香港安盛保险事件引发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6月27日。 40、《一份匪夷所思的续保核保通知单引发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7月11日。 41、《对“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予以承保及其滋生问题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7月22日。 42、《对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思考》,《中国保险报》2019年7月25日。 43、《以裁判为中心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思考——以保险法第45条的司法适用为例证》,《上海保险》2019年6月。 44、《论保险法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CSSCI)2019年第4期,第202页-第211页。 45、《相互保险组织章程研究》,《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46、潘红艳、罗团:《人工智能时代保险法的审视——基于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监管的探究》,《政法学刊》2019年第6期。 47、《保险判例解决路径及方法研究——以一则被保险人醉驾死亡赔付争议案件为例》,《圆光法学》(韩国KCI)2019年第9期。 参会情况 1、2019年7月,德国科隆大学参加《大数据及数字化法庭》主题研讨会,并做《司法大数据的功能》发言。 2、2019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参加《商法典制定》研讨会,并作《商法独立性》发言。 3、2019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参加《和谐商法典》研讨会,并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商法调整》发言。 4、2019年11月,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参加《保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研讨会。 5、2019年12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参加《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及问题》研讨会,并做《保险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发言。 著作: 沙银华、潘红艳:《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台湾元照出版社2019年版。

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专家顾问团成员 吉林省商会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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